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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MIC终端设备认证

作者:孚太测试认证(深圳)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25-10-22 13:43:02

日本MIC终端设备认证


1、概述


当将电话,传真机或调制解调器等终端设备连接到电信运营商的网络(电信线路设备)并使用时,原则上将检查用户的电信运营商连接,并且该终端设备必须确认它符合基于电信商业法的技术标准*。

但是,如果获得带有内务和通信部条例规定的指示(技术适用标记)的设备,例如从注册认可机构获得符合技术标准的证明,则该终端的用户该设备应可以连接并使用,而无需电信运营商的连接检查(请参见下图)。(《电信商法》第69条)


*技术标准是在“终端设备法规”中根据电信商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定义的,因为要确保以下事项。


  • (I)不得损坏电信线路设施或不损害其功能。
  • (II)请勿打扰使用电信线路设施的其他用户。
  • (III)确保电信运营商安装的电信线路设备与用户连接的终端设备之间的责任分工明确。

终端设备标准认证体系概述


2、《电信商法》标准认证体系

(1)技术标准符合性证明(《电信商法》第53条)


对于技术标准一致性认证,由内务和通信大臣注册的人员(注册认证机构)等根据每个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法确定每个终端设备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这是一个系统。

根据内务和通信部条例的规定,注册和鉴定机构将在对每个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后进行认证。

技术适用性标志贴在已由注册认证机构认证的终端设备上。

任何人都可以向注册认证机构申请技术标准符合性认证。


(2)设计认证(《电信商业法》第56条)


设计认证是指在设计和制造等处理阶段的质量控制方法(确认方法),以判断终端设备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注册和认证机构确定是否合适。这是一个认证系统。

因为它是为终端设备而不是终端设备本身而设计的,所以实际的终端设备是在认证后制造的。

在获得设计认证的人(经认证的经销商)履行《电信商业法》规定的设计合格性义务之后,将在制造的终端设备上贴上技术适用性标记。

可以由终端设备的制造,销售,进口,修理,检查,加工等承包人向注册的认可机构提出设计认证申请。


(3)技术标准的自我确认(《电信商业法》第63条)


技术标准符合性的自我确认是指根据内务和通信部的条例指定的终端设备(特殊终端设备)的制造商或进口商,该设备不太可能严重干扰其他用户的通信。必须确认设备设计符合基于《电信商业法》的技术标准,并确保基于该设计的任何特定终端设备均符合该设计。这是一个只有在认为可能的情况下才能执行的系统。

在做出确认并向内务和通信部长提交通知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报告人)履行了《电信商业法》规定的设计合格性义务之后,将在制造的终端设备上贴上技术适用性标记。这将是。

仅特定终端设备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可以执行技术标准符合性的自我确认。


3、基于MRA(互认协议)的标准认证体系

MRA是一项双边协议,允许该国在自己的国家/地区进行设备认证(检查/确认设备符合技术要求)。MRA的目的是促进向海外出口和进口电信设备和电气用品,减轻公司负担并促进双边贸易。

迄今为止,已经与欧洲共同体(EC)(2002年1月生效),新加坡(2002年11月生效)和美国(2008年1月生效)达成了MRA。它是。

根据MRA规定由外国指定机构指定和注册的外国注册合格评定机构可以对日本进行技术标准合格证明和设计认证。(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 http://www.tele.soumu.go.jp/j/sys/equ/mra/index.htm在新视窗中开启。)


4、目标终端设备


  • (1) 模拟电话设备 (电话设备(用于电信业务的电信线路设备,主要用于以语音传输和交换为目的的电信服务)。在与终端设备或自营电信设备的连接中,模拟信号的输入和输出)或 移动电话设备 (与终端设备或私人电信设备连接的电话设备)电话,私人分支交换设施,按键电话,调制解调器,传真机和其他由内务大臣另行通知的终端设备和通讯(不包括(3)中列出的内容)
  • (2)  Internet协议电话设备 (电话 设备 (电话号码规则(内政部通信条例,第4号法令)))电话,连接的专用小交换机,按键电话设备,代码转换设备(Internet协议)终端设备或专用电信设备)和执行传真和其他呼叫的呼叫控制的终端设备。
  • (3) 互联网协议移动电话设备 (移动电话设备(限于使用电信号码规则附表4所列的语音传输移动电话号码提供的语音传输服务的设备))。使用Internet协议连接到终端设备或自营电信设备的终端设备)
  • (4) 无线电寻呼设备 (用于电信业务的电信线路设备,用于旨在通过无线电呼叫用户(包括随附的报告)的电信服务)连接到的终端设备
  • (5) 综合数字通信设备 (用于电信业务的电信线路设备,主要以64 kbps的数字信号传输速率集成代码,语音和其他声音或图像。为此目的而连接到电信服务的终端设备传输交换)
  • (6) 专用通信线路设备 (  用于电信业务的电信线路设备,用于允许特定用户专用于该设备的电信服务)或用于 数字数据传输 连接到设备的终端 设备 (用于电信业务的电信线路设备,仅用于电信服务,用于通过数字方法交换代码或图像)

*需要自我确认技术标准符合性的特定终端设备当前与需要技术标准符合性认证和设计认证的终端设备相同。

*终端设备法规和关于终端设备技术标准认证的法规的每个部分均已修订 ,并且从2011年4月1日起,添加了与使用0AB至J的Internet协议电话终端相关的技术标准。 另外, 已将发送紧急呼叫的功能添加 到  应用于呼叫的各种终端中的功能中。在 此外,“互联网协议电话终端”已经被添加 到 那些受技术标准合格认证和终端设备 等。有关详情,请参见下文。

*为了实施IP移动电话服务,例如VoLTE(LTE语音:一种通过LTE网络实现语音呼叫的通信方法),终端设备的一些规则等已进行了修订 ,并且自2013年3月28日起已将“ Internet协议移动电话终端”添加到Internet协议移动电话终端 , 并且已将这些“ Internet协议移动电话终端”添加 到受技术标准一致性认证的 终端设备 。有关详情,请参见下文。

* 从2000年4月1日起,将修订某些终端设备的规则等,  在诸如连接 到 数字数据传输设备的专用通信线路设备等终端的 技术标准中增加安全措施。有关详情,请参见下文。


5、认证后程序和义务

(1)设计一致性义务(《电信商法》第57条第1款第64条第1款)

收到设计认证的人(认证经销商)或提交技术标准符合性自检的人(通知公司)是与设计认证(认证设计)有关的设计或与技术标准符合性自检有关的设计。检查(通知)基于(设计)处理终端设备时,终端设备必须符合认证设计或通知设计的义务。


(2)检查和记录终端设备的义务(《电信商业法》第57条第2款和第64条第2款)

为了履行(1)的义务,经认证的装卸公司或报告公司应根据收到设计认证或通知技术标准符合性自我确认的“确认方法”检查与装卸有关的终端设备。根据总务省的条例,必须创建检查记录并将其保存到检查之日起10年。


(3)指示(《电信商业法》第58和65条)

当根据认证设计或通知为终端设备履行(2)的义务时,经认证的经销商或通知贸易商可根据法律和法规首次在终端设备上粘贴指示(技术诉讼标记)。设计。我能做到。


(4)通知变更的义务(《电信商业法》第63条第5款,《终端设备技术标准批准条例》第8条第5款第19条第5款)

已获得技术标准符合性认证的人员,经认证的经销商或通知公司,应自收到技术标准符合性认证之日起或从基于认证设计或通知的终端设备的最后检查之日算起十年。设计。直到时间流逝,如果以下任何事项发生更改,请立即向内务和通信部长提交一份更改通知表(关于终端设备技术标准合格性认证的第6号法规表或第13号表格) 。一定是。

  • 公司名称,地址和代表姓名(如果是个人,则姓名和地址)
  • 终端设备名称(不包括获得技术标准合格性认证的设备)
  • 一种用于确认基于通知设计的特定终端设备是否符合该设计的方法(仅限于报告公司)
  • 制造指定终端设备的工厂或营业场所的名称和位置(对于进口商而言,指定终端设备制造商的名称或地址以及制造指定终端设备的工厂或营业位置的名称和位置终端设备)(仅限于报告公司。)





(1)设计一致性义务(《电信商法》第57条第1款第64条第1款)

收到设计认证的人(认证经销商)或提交技术标准符合性自检的人(通知公司)是与设计认证(认证设计)有关的设计或与技术标准符合性自检有关的设计。检查(通知)基于(设计)处理终端设备时,终端设备必须符合认证设计或通知设计的义务。

(2)检查和记录终端设备的义务(《电信商业法》第57条第2款和第64条第2款)

为了履行(1)的义务,经认证的装卸公司或报告公司应根据收到设计认证或通知技术标准符合性自我确认的“确认方法”检查与装卸有关的终端设备。根据总务省的条例,必须创建检查记录并将其保存到检查之日起10年。

(3)指示(《电信商业法》第58和65条)

当根据认证设计或通知为终端设备履行(2)的义务时,经认证的经销商或通知贸易商可根据法律和法规首次在终端设备上粘贴指示(技术诉讼标记)。设计。我能做到。

(4)通知变更的义务(《电信商业法》第63条第5款,《终端设备技术标准批准条例》第8条第5款第19条第5款)

已获得技术标准符合性认证的人员,经认证的经销商或通知公司,应自收到技术标准符合性认证之日起或从基于认证设计或通知的终端设备的最后检查之日算起十年。设计。直到时间流逝,如果以下任何事项发生更改,请立即向内务和通信部长提交一份更改通知表(关于终端设备技术标准合格性认证的第6号法规表或第13号表格) 。一定是。

  • 公司名称,地址和代表姓名(如果是个人,则姓名和地址)
  • 终端设备名称(不包括获得技术标准合格性认证的设备)
  • 一种用于确认基于通知设计的特定终端设备是否符合该设计的方法(仅限于报告公司)
  • 制造指定终端设备的工厂或营业场所的名称和位置(对于进口商而言,指定终端设备制造商的名称或地址以及制造指定终端设备的工厂或营业位置的名称和位置终端设备)(仅限于报告公司。)
日本MIC终端设备认证
日本MIC终端设备认证当将电话,传真机或调制解调器等终端设备连接到电信运营商的网络(电信线路设备)并使用时,原则上将检查用户的电信运营商连接,并且该终端设备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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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MIC终端设备认证

作者:孚太测试认证(深圳)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25-10-22 13:43:02

日本MIC终端设备认证


1、概述


当将电话,传真机或调制解调器等终端设备连接到电信运营商的网络(电信线路设备)并使用时,原则上将检查用户的电信运营商连接,并且该终端设备必须确认它符合基于电信商业法的技术标准*。

但是,如果获得带有内务和通信部条例规定的指示(技术适用标记)的设备,例如从注册认可机构获得符合技术标准的证明,则该终端的用户该设备应可以连接并使用,而无需电信运营商的连接检查(请参见下图)。(《电信商法》第69条)


*技术标准是在“终端设备法规”中根据电信商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定义的,因为要确保以下事项。


  • (I)不得损坏电信线路设施或不损害其功能。
  • (II)请勿打扰使用电信线路设施的其他用户。
  • (III)确保电信运营商安装的电信线路设备与用户连接的终端设备之间的责任分工明确。

终端设备标准认证体系概述


2、《电信商法》标准认证体系

(1)技术标准符合性证明(《电信商法》第53条)


对于技术标准一致性认证,由内务和通信大臣注册的人员(注册认证机构)等根据每个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法确定每个终端设备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这是一个系统。

根据内务和通信部条例的规定,注册和鉴定机构将在对每个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后进行认证。

技术适用性标志贴在已由注册认证机构认证的终端设备上。

任何人都可以向注册认证机构申请技术标准符合性认证。


(2)设计认证(《电信商业法》第56条)


设计认证是指在设计和制造等处理阶段的质量控制方法(确认方法),以判断终端设备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注册和认证机构确定是否合适。这是一个认证系统。

因为它是为终端设备而不是终端设备本身而设计的,所以实际的终端设备是在认证后制造的。

在获得设计认证的人(经认证的经销商)履行《电信商业法》规定的设计合格性义务之后,将在制造的终端设备上贴上技术适用性标记。

可以由终端设备的制造,销售,进口,修理,检查,加工等承包人向注册的认可机构提出设计认证申请。


(3)技术标准的自我确认(《电信商业法》第63条)


技术标准符合性的自我确认是指根据内务和通信部的条例指定的终端设备(特殊终端设备)的制造商或进口商,该设备不太可能严重干扰其他用户的通信。必须确认设备设计符合基于《电信商业法》的技术标准,并确保基于该设计的任何特定终端设备均符合该设计。这是一个只有在认为可能的情况下才能执行的系统。

在做出确认并向内务和通信部长提交通知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报告人)履行了《电信商业法》规定的设计合格性义务之后,将在制造的终端设备上贴上技术适用性标记。这将是。

仅特定终端设备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可以执行技术标准符合性的自我确认。


3、基于MRA(互认协议)的标准认证体系

MRA是一项双边协议,允许该国在自己的国家/地区进行设备认证(检查/确认设备符合技术要求)。MRA的目的是促进向海外出口和进口电信设备和电气用品,减轻公司负担并促进双边贸易。

迄今为止,已经与欧洲共同体(EC)(2002年1月生效),新加坡(2002年11月生效)和美国(2008年1月生效)达成了MRA。它是。

根据MRA规定由外国指定机构指定和注册的外国注册合格评定机构可以对日本进行技术标准合格证明和设计认证。(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 http://www.tele.soumu.go.jp/j/sys/equ/mra/index.htm在新视窗中开启。)


4、目标终端设备


  • (1) 模拟电话设备 (电话设备(用于电信业务的电信线路设备,主要用于以语音传输和交换为目的的电信服务)。在与终端设备或自营电信设备的连接中,模拟信号的输入和输出)或 移动电话设备 (与终端设备或私人电信设备连接的电话设备)电话,私人分支交换设施,按键电话,调制解调器,传真机和其他由内务大臣另行通知的终端设备和通讯(不包括(3)中列出的内容)
  • (2)  Internet协议电话设备 (电话 设备 (电话号码规则(内政部通信条例,第4号法令)))电话,连接的专用小交换机,按键电话设备,代码转换设备(Internet协议)终端设备或专用电信设备)和执行传真和其他呼叫的呼叫控制的终端设备。
  • (3) 互联网协议移动电话设备 (移动电话设备(限于使用电信号码规则附表4所列的语音传输移动电话号码提供的语音传输服务的设备))。使用Internet协议连接到终端设备或自营电信设备的终端设备)
  • (4) 无线电寻呼设备 (用于电信业务的电信线路设备,用于旨在通过无线电呼叫用户(包括随附的报告)的电信服务)连接到的终端设备
  • (5) 综合数字通信设备 (用于电信业务的电信线路设备,主要以64 kbps的数字信号传输速率集成代码,语音和其他声音或图像。为此目的而连接到电信服务的终端设备传输交换)
  • (6) 专用通信线路设备 (  用于电信业务的电信线路设备,用于允许特定用户专用于该设备的电信服务)或用于 数字数据传输 连接到设备的终端 设备 (用于电信业务的电信线路设备,仅用于电信服务,用于通过数字方法交换代码或图像)

*需要自我确认技术标准符合性的特定终端设备当前与需要技术标准符合性认证和设计认证的终端设备相同。

*终端设备法规和关于终端设备技术标准认证的法规的每个部分均已修订 ,并且从2011年4月1日起,添加了与使用0AB至J的Internet协议电话终端相关的技术标准。 另外, 已将发送紧急呼叫的功能添加 到  应用于呼叫的各种终端中的功能中。在 此外,“互联网协议电话终端”已经被添加 到 那些受技术标准合格认证和终端设备 等。有关详情,请参见下文。

*为了实施IP移动电话服务,例如VoLTE(LTE语音:一种通过LTE网络实现语音呼叫的通信方法),终端设备的一些规则等已进行了修订 ,并且自2013年3月28日起已将“ Internet协议移动电话终端”添加到Internet协议移动电话终端 , 并且已将这些“ Internet协议移动电话终端”添加 到受技术标准一致性认证的 终端设备 。有关详情,请参见下文。

* 从2000年4月1日起,将修订某些终端设备的规则等,  在诸如连接 到 数字数据传输设备的专用通信线路设备等终端的 技术标准中增加安全措施。有关详情,请参见下文。


5、认证后程序和义务

(1)设计一致性义务(《电信商法》第57条第1款第64条第1款)

收到设计认证的人(认证经销商)或提交技术标准符合性自检的人(通知公司)是与设计认证(认证设计)有关的设计或与技术标准符合性自检有关的设计。检查(通知)基于(设计)处理终端设备时,终端设备必须符合认证设计或通知设计的义务。


(2)检查和记录终端设备的义务(《电信商业法》第57条第2款和第64条第2款)

为了履行(1)的义务,经认证的装卸公司或报告公司应根据收到设计认证或通知技术标准符合性自我确认的“确认方法”检查与装卸有关的终端设备。根据总务省的条例,必须创建检查记录并将其保存到检查之日起10年。


(3)指示(《电信商业法》第58和65条)

当根据认证设计或通知为终端设备履行(2)的义务时,经认证的经销商或通知贸易商可根据法律和法规首次在终端设备上粘贴指示(技术诉讼标记)。设计。我能做到。


(4)通知变更的义务(《电信商业法》第63条第5款,《终端设备技术标准批准条例》第8条第5款第19条第5款)

已获得技术标准符合性认证的人员,经认证的经销商或通知公司,应自收到技术标准符合性认证之日起或从基于认证设计或通知的终端设备的最后检查之日算起十年。设计。直到时间流逝,如果以下任何事项发生更改,请立即向内务和通信部长提交一份更改通知表(关于终端设备技术标准合格性认证的第6号法规表或第13号表格) 。一定是。

  • 公司名称,地址和代表姓名(如果是个人,则姓名和地址)
  • 终端设备名称(不包括获得技术标准合格性认证的设备)
  • 一种用于确认基于通知设计的特定终端设备是否符合该设计的方法(仅限于报告公司)
  • 制造指定终端设备的工厂或营业场所的名称和位置(对于进口商而言,指定终端设备制造商的名称或地址以及制造指定终端设备的工厂或营业位置的名称和位置终端设备)(仅限于报告公司。)





(1)设计一致性义务(《电信商法》第57条第1款第64条第1款)

收到设计认证的人(认证经销商)或提交技术标准符合性自检的人(通知公司)是与设计认证(认证设计)有关的设计或与技术标准符合性自检有关的设计。检查(通知)基于(设计)处理终端设备时,终端设备必须符合认证设计或通知设计的义务。

(2)检查和记录终端设备的义务(《电信商业法》第57条第2款和第64条第2款)

为了履行(1)的义务,经认证的装卸公司或报告公司应根据收到设计认证或通知技术标准符合性自我确认的“确认方法”检查与装卸有关的终端设备。根据总务省的条例,必须创建检查记录并将其保存到检查之日起10年。

(3)指示(《电信商业法》第58和65条)

当根据认证设计或通知为终端设备履行(2)的义务时,经认证的经销商或通知贸易商可根据法律和法规首次在终端设备上粘贴指示(技术诉讼标记)。设计。我能做到。

(4)通知变更的义务(《电信商业法》第63条第5款,《终端设备技术标准批准条例》第8条第5款第19条第5款)

已获得技术标准符合性认证的人员,经认证的经销商或通知公司,应自收到技术标准符合性认证之日起或从基于认证设计或通知的终端设备的最后检查之日算起十年。设计。直到时间流逝,如果以下任何事项发生更改,请立即向内务和通信部长提交一份更改通知表(关于终端设备技术标准合格性认证的第6号法规表或第13号表格) 。一定是。

  • 公司名称,地址和代表姓名(如果是个人,则姓名和地址)
  • 终端设备名称(不包括获得技术标准合格性认证的设备)
  • 一种用于确认基于通知设计的特定终端设备是否符合该设计的方法(仅限于报告公司)
  • 制造指定终端设备的工厂或营业场所的名称和位置(对于进口商而言,指定终端设备制造商的名称或地址以及制造指定终端设备的工厂或营业位置的名称和位置终端设备)(仅限于报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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